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本信息为上海讨债公司 www.wdpai 原创内容。这是上海讨债公司 http://www.wdpai 关于“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仁谦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的一篇文章。,当前位置:主页 上海讨债公司民事案例 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仁谦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本文由,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需要删除,请联系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上海讨债公司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武湖工业园青龙路。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聂闰华,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仁谦。委托代理人:聂闰华,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九合镇中心村狼尾巴干。法定代表人:林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国臣,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林祥明。委托代理人:武国臣,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仁谦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林祥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上海讨债公司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仁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代理审判员 朱 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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